江西省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的通知
日期:2013-07-04 00:00:00
赣食药监流〔2013〕65号
各设区市、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〉的通知》(食药监药化监〔2013〕32号)转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为使新修订GSP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补充通知如下:
一、2013年7月1日后药品批发企业、零售连锁企业增加经营范围、变更营业场所和仓库、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,按照新修订GSP要求进行认证检查。2013年7月1日前已变更的按照2000年版GSP进行认证检查。鼓励企业申请变更时同时申请换证。
二、药品批发企业、零售连锁企业、零售企业变更法人代表、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,必须符合新修订GSP的要求;现药品零售企业法人代表、企业负责人的学历和资质条件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新修订GSP的要求。
三、为规范药品委托储存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,从即日起不受理委托储存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申请。其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到期后不得继续采取药品委托储存方式。
四、2013年12月31日前GSP证书到期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,允许将其GSP证书的有效期延期到2014年6月30日,办理延期的程序按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版GSP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赣食药监流〔2013〕49号)进行。
五、按照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认证不合格的企业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报,各设区市局、樟树市局要做好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认证的宣传、教育和培训工作,指导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新修订GSP认证申请准备工作。
六、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一律按本通知执行,今后如再有新的政策变化,一律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的通知
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3年7月3日